1. 本公司有鑑於近來相關產業朝同業整合或合縱聯盟之趨勢日趨明顯,為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擬引進提升本公司技術開發及擴大產品應用規模之策略性投資人,並考量資金募集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私募總股數:3,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2)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3)私募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2.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說明事項如下: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A.本公司為興櫃股票公司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B.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面額10元為訂定原則,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2)私募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募集之,惟目前尚未洽定,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A.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
本公司為因應未來發展及長期營運規劃之目的,擬透過本次私募引進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以強化本公司技術、產品類型、客戶結構及市場行銷等競爭力。
B.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有鑑於未來市場對產品需求之變化,為提升本公司競爭優勢,擬引進對本公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另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經由產業各項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市場等方式,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增進效率、擴大市場規模,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A.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而引進之策略性合作夥伴,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合作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B.私募額度:
發行股數以3,000,000股之普通股為上限,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整,皆為記名式普通股。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募集股數:2,000仟股。
第二次預計募集股數:1,000仟股。
若一次辦理時,第二次預計發行股數將可併同於第一次發行;若分二次辦理時,前次尚未發行股數得全額發行,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000仟股為限。
第一次及第二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之業務擴展資金需求。
第一次及第二次私募預計達成效益:促使公司能開發更具市場競爭力之前瞻技術,而充實營運資金將可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度達成效益。
(4)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無發生重大變動,且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不會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
(5)董事會討論決議時獨立董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3.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4.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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